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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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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843單選題

債務人甲在抵押物上存在乙、丙二順位次序抵押權,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之抵押權,此外,丁為甲之無擔保債權人(債權300萬元)。該抵押物經拍賣價金為300萬元,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抵押權,請問乙、丁各分配多少?

A乙分配 75 萬元、丁分配 25 萬元
B乙分配 25 萬元、丁分配 75 萬元正確答案
C乙分配 50 萬元、丁分配 50 萬元
D乙分配 0 元、丁分配 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乙、丙分屬第一、第二順位(100萬、200萬),拍賣價金300萬本應由乙先得100萬、丙再得200萬。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抵押權」後,乙、丁須按各自債權比例(100萬:300萬=1:4)分享乙原可分得的100萬,故丁得80萬、乙得20萬。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乙、丙原依順位分得100萬、200萬,丙不受拋棄影響仍取200萬。乙原可分得的100萬,因乙「為丁之利益拋棄抵押權」,須由乙、丁按各自債權比例(乙100萬:丁300萬=1:4)分享,丁得100×4/5=80萬、乙得100×1/5=20萬,合計100萬,正確。

考點:拋棄方向顛倒考點:拋棄後比例分配考點:比例計算錯誤考點:全部拋棄誤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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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