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婚後並無子嗣。某日,甲、丙同時遇難身亡,甲、丙各留有遺產100萬元,請問乙、丁各得繼承多少遺產?
A乙合計得 50 萬元、丁合計得 150 萬元
B乙合計得 100 萬元、丁合計得 100 萬元
C乙合計得 133 萬元、丁合計得 67 萬元
D乙合計得 150 萬元、丁合計得 50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解。①甲遺產100萬:繼承人為子丙(第一順位)與配偶乙,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均分,各得50萬。②甲、丙同時遇難,依民法第11條推定同時死亡,二人互不繼承,故丙不繼承甲的遺產,丙遺產仍為自有100萬。③丙無子嗣(無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為父母,但父甲已死、僅母乙存活;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配偶丁與第二順位共同繼承,各得1/2,即丁50萬、乙50萬。④乙合計=50(甲)+50(丙)=100萬,丁=50萬。對照選項,「乙得100萬、丁得50萬」即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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