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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8 年第 15 題單選題考點:得標後拒不簽約考點:低價標與押標金的區別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A得標後拒不簽約
B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正確答案
C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正確答案
D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答案與詳解
B、C
正確答案
本題官方答案為 B 或 C,任選其一即可。B 的標價偏低未合理說明,適用不決標的處理程序;C 的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已於 108 年修法刪除其獨立不發還押標金事由。A、D 則仍是法定不發還事由。
本題為單選題,題庫採認 B、C 皆給分;下方逐選項解析保留原解析對各選項的分析。

逐選項解析

A得標後拒不簽約得標後拒不簽約✕ 錯誤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4 款明定,得標後拒不簽約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A 是法定事由,敘述正確,因此不是本題所問的「有誤」選項。
B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低價標與押標金的區別✓ 正確(原命題正解)
採最低標決標而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機關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未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僅因標價偏低而未提出合理說明,並非第 31 條第 2 項的獨立不發還押標金事由。B 因此是本題可接受的答案。
C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 正確(原命題正解)
D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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