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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0846單選題

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3項規定,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本條「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其性質為何?

A債權
B物權正確答案
C保證
D抗辯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426條之2第3項租賃基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屬物權效力:出賣人未書面通知即移轉登記,優先承買權人仍得對抗該登記及第三人買受人,非僅債權保護,故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賦予該權利物權效力與追及力:縱所有權已移轉登記,出賣人或買受人均不得以該登記對抗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得行使其權利(如塗銷、回復),效力及於第三人,屬物權性質,B正確。

考點:債權相對性考點:物權追及效力考點:保證制度考點:抗辯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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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