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40 題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下A子,A因甲之撫育而被視為甲之婚生子女。前述情形稱為下列何者?
B正確答案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依法「視為認領」,取得婚生子女身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依法視為認領,故本題情形屬於認領。
考點:名詞干擾考點:視為認領考點:收養要件考點:準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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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依法「視為認領」,取得婚生子女身分。
看到「撫育」就選「認領」;看到「結婚」才選「準正」。
逐選項分析
A名詞干擾✕ 陷阱
法律上並無「認養」此一專有名詞,此為出題者所設計之干擾選項,應予排除。
B視為認領✓ 正確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依法視為認領,故本題情形屬於認領。
C收養要件✕
收養係指透過法院認可,與無血緣關係之人成立擬制血親,與本題生父撫育自己血脈之情形不同。
D準正要件✕ 陷阱
準正之要件為生父與生母「結婚」,題幹僅提及撫育而未提及結婚,故不符合準正之要件。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身分之方式
| 方式 | 核心要件 | 法源依據 |
|---|
| 認領(視為認領) | 生父撫育 | 民法第1065條 |
| 準正 | 生父母結婚 | 民法第1064條 |
題幹未提及生父母結婚,僅提及生父撫育,切勿將「撫育」與「結婚」混淆而誤選準正。認領與準正的要件截然不同,必須精準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