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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46單選題

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有誤?

A為強化基地承租人之權利,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B不動產租賃經公證或為未逾5年之定期租賃,承租人可對租賃物之受讓人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C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欲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如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租賃物之一切稅捐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可由雙方約定歸由承租人負擔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具物權效力,未通知而移轉登記不得對抗承租人,非僅能求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426-2條第2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此為物權效力,承租人得主張移轉對其不生效力,而非「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效力)。

考點:基地租賃地上權登記考點:買賣不破租賃限制考點:優先承買權物權效力考點:租賃物稅捐負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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