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46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有誤?
A為強化基地承租人之權利,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B不動產租賃經公證或為未逾5年之定期租賃,承租人可對租賃物之受讓人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C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欲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出賣人如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租賃物之一切稅捐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可由雙方約定歸由承租人負擔
C正確答案
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具物權效力,未通知而移轉登記不得對抗承租人,非僅能求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426-2條第2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此為物權效力,承租人得主張移轉對其不生效力,而非「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效力)。
考點:基地租賃地上權登記考點:買賣不破租賃限制考點:優先承買權物權效力考點:租賃物稅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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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具物權效力,未通知而移轉登記不得對抗承租人,非僅能求償。
優先承買權未通知而移轉,效力是「不得對抗」(物權效力),選項寫「僅得求償」(債權效力)即為錯誤。
逐選項分析
A基地租賃地上權登記✕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422-1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以強化承租人權利。
B買賣不破租賃限制✕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反之,「未逾5年」之定期租賃或經公證者,皆得主張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C優先承買權物權效力✓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426-2條第2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此為物權效力,承租人得主張移轉對其不生效力,而非「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效力)。
D租賃物稅捐負擔✕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原則由出租人負擔,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自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優先承買權效力對照表
| 權利主體 | 法源依據 | 效力性質 | 未通知而移轉之效果 |
|---|
| 基地承租人 | 民法第426-2條 | 物權效力 | 移轉不得對抗承租人 |
| 耕地承租人 | 民法第460-1條 | 物權效力 | 移轉不得對抗承租人 |
| 分別共有人 | 土地法第34-1條 | 債權效力 | 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
將基地承租人之「物權效力」優先承買權,誤植為「債權效力」。未通知而移轉登記者,承租人得主張移轉不得對抗自己(可訴請塗銷登記),而非僅能向出租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