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28 題單選題
甲欠乙承攬裝潢費2萬元,清償期於2023年1月5日屆至,乙於同年2月1日請求甲清償,甲未為清償,乙未於6個月內起訴。乙對甲之承攬裝潢費請求權何時消滅時效完成?
A2025年1月31日
B2025年1月4日正確答案
C2028年1月31日
D2028年1月4日
B正確答案
承攬報酬時效為2年,請求後6個月未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自清償期屆至翌日起算2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承攬報酬時效為2年,請求後6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自清償期1月5日屆至,始日不算入自1月6日起算,2年之末日為2025年1月4日。
考點:起算點混淆考點:時效計算考點:時效期間誤用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攬報酬時效為2年,請求後6個月未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自清償期屆至翌日起算2年。
承攬報酬2年時效;催告未起訴視同沒催告。清償期1/5,始日不算入,2年後1/5之前一日為1/4。
逐選項分析
A起算點混淆✕ 陷阱
錯誤。誤以請求日(2月1日)為起算點,且未考量始日不算入之規定,導致末日計算錯誤。
B時效計算✓ 正確
正確。承攬報酬時效為2年,請求後6個月內未起訴視為不中斷。自清償期1月5日屆至,始日不算入自1月6日起算,2年之末日為2025年1月4日。
C時效期間誤用✕ 陷阱
錯誤。誤用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且起算點與末日計算皆發生錯誤。
D時效期間誤用✕
錯誤。誤用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雖起算點計算正確,但時效期間不適用承攬報酬之短期時效。
消滅時效中斷與視為不中斷
| 中斷事由 | 法律效果 | 未補正之後果 |
|---|
| 請求 | 時效中斷,重新起算 | 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 承認 | 時效中斷,重新起算 | 無視為不中斷之問題 |
| 起訴 | 時效中斷,重新起算 | 若撤回起訴或受不合法之駁回,視為不中斷 |
考生易誤將『請求日』(2月1日)當作時效起算點,或忘記『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的規定,導致算錯時效完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