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3 年第 26 題單選題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時,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
B正確答案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抵押權人若5年內不實行抵押權,該抵押權即歸於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考點:短期時效考點:抵押權除斥期間考點:干擾選項考點:一般時效混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抵押權人若5年內不實行抵押權,該抵押權即歸於消滅。
抵押權除斥期間記『5年』,主債權時效消滅後再等5年,抵押權就徹底消滅。
逐選項分析
A短期時效✕
2年通常為某些特定短期時效或利息等定期給付之時效,非本題抵押權消滅之除斥期間。
B抵押權除斥期間✓ 正確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C干擾選項✕
10年非民法規定之抵押權除斥期間,亦非一般請求權時效,為干擾選項。
D一般時效混淆✕ 陷阱
15年為一般請求權時效期間(民法第125條),考生易將其與抵押權之除斥期間(5年)混淆而誤選。
主債權時效與抵押權除斥期間對照
| 權利狀態 | 期間 | 法律效果 | 法源依據 |
|---|
| 主債權請求權時效 | 15年(一般) |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 民法第125條 |
| 抵押權實行除斥期間 | 5年 | 抵押權實體消滅 | 民法第880條 |
考生易將『主債權的一般請求權時效(15年)』與『抵押權的除斥期間(5年)』混淆。主債權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但抵押權於主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不實行,則實體消滅,兩者期間與法律效果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