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34 題單選題
小華向小明催討2020年到期之借款,小華曾在2021年打電話通知小明的母親轉告小明返還借款,並於2022年起訴,2023年聲請強制執行,2024年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小明財產。以上何種行為有造成消滅時效中斷之虞?
A打電話通知轉告
B起訴、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C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
D以上皆是
B正確答案
民法時效中斷須具備法定事由(請求、承認、起訴等),起訴與聲請強制執行皆為法定中斷事由,故選B。
為什麼答案是 B
起訴為民法第129條明定之時效中斷事由;聲請強制執行則為第129條所列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兩者皆確定造成時效中斷,為正解。
考點:請求需到達債務人考點:起訴與強制執行中斷考點:查調非執行行為考點:排除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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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時效中斷須具備法定事由(請求、承認、起訴等),起訴與聲請強制執行皆為法定中斷事由,故選B。
本題問「有造成中斷之虞」,即哪些屬於法定中斷事由。起訴=提起訴訟;聲請強制執行屬與起訴同效力之事項,兩者確定發生中斷。
逐選項分析
A請求需到達債務人✕ 陷阱
打電話「請母親轉告」並非直接向債務人本人為請求,且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有疑義,難認構成有效之時效中斷事由,故非本題所指必然中斷者。
B起訴與強制執行中斷✓ 正確
起訴為民法第129條明定之時效中斷事由;聲請強制執行則為第129條所列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兩者皆確定造成時效中斷,為正解。
C查調非執行行為✕ 陷阱
以債權憑證向國稅局「查調財產」僅屬蒐集執行資料之行為,並非開始或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本身,不屬法定中斷事由,易被誤認。
D排除全選✕
因A、C皆不必然構成法定時效中斷事由,故「以上皆是」錯誤,只有B確定造成中斷。
民法時效中斷主要事由(第129條)
| 事由類型 | 具體態樣 | 是否本題選項 |
|---|
| 請求 | 向債務人本人請求給付 | A打電話轉告→間接、存疑 |
| 承認 | 債務人承認債權存在 | — |
| 起訴 | 向法院提起訴訟 | B✓ |
| 與起訴同效力 | 聲請強制執行、聲請調解、申報和解債權等 | B聲請強制執行✓ |
| 純蒐集資料 | 查調財產、查詢 | C→非中斷事由 |
本題陷阱在於把「查調財產」與「聲請強制執行」混為一談。查調財產僅是蒐集執行資料的準備動作,並非啟動執行程序,不構成時效中斷;而請母親轉告也非向債務人本人有效請求,考生易誤選D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