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有關胎兒的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非死產為限,法律在為保護其個人利益上視為已出生而有權利能力,即附法定停止條件
B胎兒未來順利活產,則自出生時起開始具有權利能力
C對於「出生」之定義,僅以自然產出為限,不包括剖腹產出
D基於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可以提前視為其有權利能力,因此,胎兒當然也享有繼承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保護視為已出生,通說採法定解除條件說,故受胎時即有權利能力並享有繼承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權屬個人利益,故胎兒當然享有繼承權(民法第1166條參照)。
考點:條件說混淆考點:權利能力起點考點:出生定義考點:胎兒個人利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保護視為已出生,通說採法定解除條件說,故受胎時即有權利能力並享有繼承權。
胎兒權利能力採『法定解除條件說』(受胎時即有,死產才喪失),且繼承權屬個人利益,故胎兒有繼承權。
逐選項分析
A條件說混淆✕ 陷阱
台灣通說與實務見解採「法定解除條件說」,而非「法定停止條件說」。法定解除條件係指受胎時即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死產則溯及喪失。
B權利能力起點✕
依通說「法定解除條件說」,胎兒於「受胎時」即取得權利能力,而非自「出生時」起才開始具有。
C出生定義✕
「出生」之定義通說採「獨立呼吸說」或「全部露出說」,不論自然產或剖腹產,只要與母體分離並有生命跡象即屬出生。
D胎兒個人利益✓ 正確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權屬個人利益,故胎兒當然享有繼承權(民法第1166條參照)。
胎兒權利能力之學說與實務見解
| 學說/見解 | 權利能力起點 | 死產之效果 | 台灣通說 |
|---|
| 法定停止條件說 | 出生時(溯及受胎時) | 確定無權利能力 | 否 |
| 法定解除條件說 | 受胎時 | 溯及喪失權利能力 | 是(通說) |
| 絕對保護說 | 受胎時(無條件) | 仍喪失 | 否 |
本題陷阱在於『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的混淆。台灣通說採『法定解除條件說』,即胎兒受胎時即取得權利能力,死產才溯及喪失。選項A顛倒為停止條件,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