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31 題單選題
甲為A財團法人「董事兼代表人」,在舉辦募款演唱會執行職務時,因舞台搭設疏失致表演團體隊員摔下舞台受傷擬請求賠償。下列何者正確?
A僅得請求董事代表人甲負責
B僅得請求財團法人負責
C得請求財團法人與甲連帶賠償正確答案
D應先向財團法人請求,不足部分始得再向甲請求
C正確答案
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法人與代表人依民法第2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得任意擇一或同時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甲為法人之董事兼代表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依民法第28條,法人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考點:法人侵權責任考點:連帶與補充責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人之代表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法人與代表人依民法第2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得任意擇一或同時請求。
抓關鍵字「董事兼代表人」加「執行職務」,直接套用民法第28條法人侵權,法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逐選項分析
A法人侵權責任✕
錯誤。依民法第28條,法人須與代表人連帶負責,非僅由代表人負責。
B法人侵權責任✕
錯誤。依民法第28條,代表人本身亦為侵權行為人,須與法人連帶負責,非僅由法人負責。
C法人侵權責任✓ 正確
正確。甲為法人之董事兼代表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依民法第28條,法人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D連帶與補充責任✕ 陷阱
錯誤。法人與代表人負「連帶責任」,被害人得任意選擇或同時向兩者請求,無先後順序,非補充責任。
法人侵權與僱用人責任對照
| 責任類型 | 法條依據 | 責任主體 | 責任形態 |
|---|
| 法人侵權責任 | 民法第28條 | 法人 + 董事/代表人 | 連帶賠償責任 |
| 僱用人責任 | 民法第188條 | 僱用人 + 受僱人 | 連帶賠償(有選任監督免責) |
考生易將法人與代表人之連帶責任,誤認為有先後順序的補充責任(如選項D)。記住民法第28條是連帶,被害人可任意擇一或同時請求,無先向法人請求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