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48 題單選題
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維修零件1批,契約未定交貨期,但依業界交易慣例通常於契約簽訂後30天內應可交貨。甲公司至第35天時,以存證信函催告乙公司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交貨;乙公司於收到通知後第11日中午告知甲可交付其中20%,並承諾2週內補齊。甲公司因急須使用,於第11日下午即通知乙公司解除契約,並另行採購。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未受重大損害且已有部分可先履行,解除契約違反誠信原則。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不得解除契約,僅能主張減價收受
B甲公司得主張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因契約未全部履行而解除契約正確答案
C因乙公司已可交出部分零組件,故甲公司僅能主張終止契約
D因雙方未定交貨期間,乙公司得於全部零組件皆得供貨時,要求甲公司撤回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B正確答案
契約未定履行期,債權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即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54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以存證信函定10日相當期間催告,乙逾期(第11日)僅願交20%未全部履行,甲依民法第254條得解除契約,敘述正確。
考點:瑕疵VS遲延考點:催告後解除考點:解除VS終止考點:解除權效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契約未定履行期,債權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即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54條)。
重點在:已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全部履行→依民法第254條得解除。誠信原則抗辯不影響法定解除權。
逐選項分析
A瑕疵VS遲延✕ 陷阱
減價收受是物之瑕疵擔保的救濟(買賣),本題是給付遲延問題,並非瑕疵,甲不受限於減價收受。
B催告後解除✓ 正確
甲以存證信函定10日相當期間催告,乙逾期(第11日)僅願交20%未全部履行,甲依民法第254條得解除契約,敘述正確。
C解除VS終止✕ 陷阱
終止契約適用於繼續性契約(如租賃),本件買賣為一次性給付,乙僅能部分履行不使甲只能終止,仍得解除。
D解除權效力✕
解除權經合法行使即發生效力,契約已消滅,債務人無權要求撤回解除意思表示,此說於法無據。
給付遲延解除契約要件(民法第254條)
| 要件 | 本題適用 |
|---|
| 債務人給付遲延 | 乙未依業界慣例30日內交貨 |
| 定相當期間催告 | 甲以存證信函催告10日 |
| 逾期仍未履行 | 乙第11日僅願交20% |
| 得解除契約 | 甲得依第254條解除 |
本題最大陷阱在混淆「解除」與「終止」、「減價收受」與「遲延解除」。買賣屬一次性契約,給付遲延經催告後應以「解除」處理,而非「終止」(C錯);減價收受是瑕疵擔保救濟,與遲延無關(A錯)。務必辨明救濟手段對應的法律事實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