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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48單選題

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維修零件1批,契約未定交貨期,但依業界交易慣例通常於契約簽訂後30天內應可交貨。甲公司至第35天時,以存證信函催告乙公司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交貨;乙公司於收到通知後第11日中午告知甲可交付其中20%,並承諾2週內補齊。甲公司因急須使用,於第11日下午即通知乙公司解除契約,並另行採購。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未受重大損害且已有部分可先履行,解除契約違反誠信原則。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不得解除契約,僅能主張減價收受
B甲公司得主張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因契約未全部履行而解除契約正確答案
C因乙公司已可交出部分零組件,故甲公司僅能主張終止契約
D因雙方未定交貨期間,乙公司得於全部零組件皆得供貨時,要求甲公司撤回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契約未定履行期,債權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即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54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以存證信函定10日相當期間催告,乙逾期(第11日)僅願交20%未全部履行,甲依民法第254條得解除契約,敘述正確。

考點:瑕疵VS遲延考點:催告後解除考點:解除VS終止考點:解除權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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