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43 題單選題
甲自購建材,由乙承攬在自有土地上為甲興建房屋一棟,房屋建至3樓但尚未完工之前,因一場7級大地震,將該屋震得嚴重龜裂;庫房裡堆積未使用之建材,亦因引發火災而全部燒毀,受僱於乙在工地現場施作的2位工人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B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C2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D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承攬契約中,工作物受領前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為什麼答案是 D
已建樓房屬工作物,受領前危險由承攬人負擔;庫房建材屬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考點:危險負擔主體考點:工作物危險歸屬考點:危險負擔範圍考點:材料與工作物危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承攬契約中,工作物受領前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工作物危險看受領前歸承攬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危險看所有權,天災歸物主即定作人。
逐選項分析
A危險負擔主體✕
工作物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定作人提供之建材危險由定作人負擔,非皆由承攬人負擔。
B工作物危險歸屬✕
工作物在定作人受領前,其毀損滅失之危險依法應由承攬人負擔,而非定作人。
C危險負擔範圍✕ 陷阱
工人受傷屬職業災害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不屬於承攬契約中工作物或材料之危險負擔範疇。
D材料與工作物危險✓ 正確
已建樓房屬工作物,受領前危險由承攬人負擔;庫房建材屬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承攬契約危險負擔歸屬
| 標的類型 | 危險負擔歸屬 | 法源依據 |
|---|
| 工作物(已施作部分) | 定作人受領前:承攬人 | 民法第508條第1項 |
| 定作人供給之材料 | 定作人(材料所有人) | 民法第508條第2項反面解釋 |
考生易混淆工作物與材料的危險負擔歸屬。工作物在受領前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定作人自備材料的危險則由材料所有人(定作人)負擔,兩者歸屬主體不同,不可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