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45 題單選題
有關遺囑執行人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B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C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但得為遺囑執行人正確答案
D利害關係人得不經過親屬會議,直接聲請法院指定
C正確答案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禁任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得任之;聲請法院指定前須先經親屬會議選定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並未明文禁止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學說與實務均肯認,繼承人縱使與遺產有利害關係,仍可被指定、選定或聲請為遺囑執行人。
考點:消極資格限制考點:積極資格認定考點:選定法定程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禁任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得任之;聲請法院指定前須先經親屬會議選定程序。
民法1202條明文禁止未成年人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擔任,秒刪A、B;法院指定需先經親屬會議,秒刪D。
逐選項分析
A消極資格限制✕ 陷阱
民法第1202條明文禁止未成年人為遺囑執行人。縱使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一般行為能力,基於該條特別規定,仍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B消極資格限制✕
民法第1202條明文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選項稱其有完全行為能力得擔任,與法條明文禁止之規定牴觸。
C積極資格認定✓ 正確
民法並未明文禁止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學說與實務均肯認,繼承人縱使與遺產有利害關係,仍可被指定、選定或聲請為遺囑執行人。
D選定法定程序✕ 陷阱
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時,應先由親屬會議選定;只有在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法院指定,不得逕行聲請。
遺囑執行人資格與選定程序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依據 |
|---|
| 消極資格(不得擔任) |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 | 民法第1202條 |
| 積極資格(得擔任) | 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亦得擔任) | 法無明文禁止 |
| 選定順序 | 1.遺囑指定或委託指定 2.親屬會議選定 3.法院指定 | 民法第1203、1211條 |
考生易將『一般行為能力』與『遺囑執行人資格』混淆。未成年人結婚雖取得一般行為能力,但民法第1202條為特別規定,仍禁止其擔任遺囑執行人,切勿被『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字眼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