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39 題單選題
甲將對乙之價金債權讓與丙並已通知乙,乙就買賣契約中有瑕疵給付而對甲行使價金減少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原得對抗甲之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丙正確答案
B基於債之相對性,讓與後不得對丙主張
C乙只能就對甲存有之債權行使抵銷,其餘請求權於讓與後消滅
D價金減少之請求,須於債權讓與時得丙之同意始得主張
A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後,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瑕疵擔保權利亦同。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乙之瑕疵擔保權利自屬原得對抗甲之事由,得對丙主張。
考點:債權讓與之抗辯考點:債之相對性例外考點:瑕疵擔保效力考點:債務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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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讓與後,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瑕疵擔保權利亦同。
看到「債權讓與」找「抗辯延續」,民法第299條保障債務人,原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可對抗受讓人。
逐選項分析
A債權讓與之抗辯✓ 正確
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乙之瑕疵擔保權利自屬原得對抗甲之事由,得對丙主張。
B債之相對性例外✕ 陷阱
債權讓與雖為契約,但為保護債務人,民法第299條特別規定抗辯權不切斷,非絕對受相對性限制,債務人仍得對受讓人主張。
C瑕疵擔保效力✕
價金減少請求權為物之瑕疵擔保效力,債務人主張減少價金後,債權即縮減,並非讓與後消滅,亦非僅限於抵銷權之行使。
D債務人保護✕
債務人行使抗辯或主張價金減少,係基於原契約關係依法直接對受讓人主張,無須得受讓人同意,否則將嚴重損害債務人權益。
債權讓與之效力(對債務人)
| 效力類型 | 法條依據 | 核心內容 |
|---|
| 抗辯延續 | 民法第299條第1項 |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
| 抵銷權保留 | 民法第299條第2項 |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讓與人有債權且清償期先於或同時屆至者,得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
| 從權利移轉 | 民法第295條 |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
考生易誤認債權讓與後,原契約關係即切斷,債務人不得再主張瑕疵。實則民法為保護債務人,明定抗辯事由延續,債務人仍得對受讓人主張原契約之瑕疵擔保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