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44 題單選題
甲男活潑可愛,A和B除了認其為乾兒子外,想進一步收養其為養子。請問同時收養之效力為何?
A正確答案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夫妻除外),違反此禁止規定者,依民法規定其收養行為絕對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違反此規定依民法第1079條之4,收養無效。
考點:同時收養效力考點:法律效果辨析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夫妻除外),違反此禁止規定者,依民法規定其收養行為絕對無效。
看到非夫妻'同時收養'同一人,直接聯想民法第1075條禁止規定,違反者依第1079條之4為無效。
逐選項分析
A同時收養效力✓ 正確
依民法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違反此規定依民法第1079條之4,收養無效。
B同時收養效力✕
同時被非夫妻之兩人收養違反民法第1075條強制規定,並非有效,法律效果為無效。
C法律效果辨析✕
違反民法第1075條及第1079條之4規定,法律效果為絕對無效,並非效力未定,無補正空間。
D法律效果辨析✕
違反民法第1075條及第1079條之4規定,法律效果為絕對無效,並非得撤銷,法院無從認可。
違反收養規定之法律效果
| 違反條文 | 法律效果 |
|---|
| 第1073條、1073-1條、1075條等 | 無效 (第1079條之4) |
| 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 | 得撤銷 (第1079條之5) |
考生易將違反收養要件誤認為效力未定或得撤銷。須牢記民法第1075條明定禁止非夫妻共同收養,違反者依第1079條之4直接無效,無補正或撤銷空間,切勿與得撤銷要件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