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9 題單選題
機關採公開招標不分段開標最低標得標,下列何者非屬應於開標現場宣布之事項?
A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
B投標廠商之標價
C投標廠商之家數
D投標廠商出席代表之姓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開標現場應宣布廠商家數、名稱及標價,出席代表姓名屬內部紀錄,免予宣布。
為什麼答案是 D
出席代表姓名僅供內部簽到與身分核對紀錄,非屬開標現場應公開宣布之事項。本題為反向題,故選此項。
考點:公開透明原則考點:標價公開考點:家數確認考點:內部紀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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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開標現場應宣布廠商家數、名稱及標價,出席代表姓名屬內部紀錄,免予宣布。
開標公布「誰來投、幾家、多少錢」,不公布「誰來出席」,秒解選D。
逐選項分析
A公開透明原則✕
投標廠商名稱或代號屬於開標時必須向公眾宣布的事項,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開與透明。
B標價公開✕
投標廠商之標價為開標核心資訊,依法必須於現場公開宣布,以利後續審標與決標作業。
C家數確認✕
投標廠商之家數為開標基本資訊,依法應於現場宣布,以確認是否達法定家數或競爭狀態。
D內部紀錄事項✓ 正確
出席代表姓名僅供內部簽到與身分核對紀錄,非屬開標現場應公開宣布之事項。本題為反向題,故選此項。
開標現場宣布事項對照表
| 項目 | 是否應現場宣布 | 說明 |
|---|
| 投標廠商家數 | 是 | 公開競爭狀況 |
| 廠商名稱或代號 | 是 | 確認投標主體 |
| 投標標價 | 是 | 公開價格資訊 |
| 出席代表姓名 | 否 | 屬內部簽到紀錄 |
將「內部簽到與身分核對紀錄」混淆為「應公開宣布事項」。開標程序強調資訊公開,但出席人員姓名屬行政內部管理紀錄,無需向公眾宣讀,考生易因熟悉簽到流程而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