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29 題單選題
甲對乙借款時約定:「若乙於1年內還清借款,甲免除剩餘利息。」乙積極還款,卻被甲惡意阻止,導致乙未於屆期前完成還款。下列何者正確?
A條件未成就,甲無須免除利息
B條件不成就,契約失效
C應視為條件已成就正確答案
D應由法院裁定條件是否成就
C正確答案
甲惡意阻止乙還款,依民法規定,因條件成就受不利益者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01條規定,因條件成就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考點:條件成就之擬制考點:契約效力考點:法律明文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惡意阻止乙還款,依民法規定,因條件成就受不利益者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看到「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直接秒選「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經典考題!
逐選項分析
A條件成就之擬制✕ 陷阱
甲惡意阻止條件成就,依法應視為已成就,甲仍須免除利息,故本選項錯誤。
B契約效力✕
條件視為已成就,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並非失效,故本選項錯誤。
C條件成就之擬制✓ 正確
依民法第101條規定,因條件成就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D法律明文規定✕
法律已明文規定「視為已成就」,無須再由法院裁定條件是否成就,故本選項錯誤。
民法第101條 條件成就與不成就之擬制
| 行為態樣 | 法律效果 | 法理基礎 |
|---|
| 因條件成就受不利益,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 | 視為條件已成就 | 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
| 因條件成就受利益,以不正當行為促成條件成就 | 視為條件不成就 | 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
考生常混淆「阻止」與「促成」的法律效果。應回歸誠信原則理解:法律不允許當事人透過不正當行為獲取不當利益或逃避不利義務,故惡意阻止者擬制為已成就,惡意促成者擬制為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