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23 題單選題
某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驗收,小陳奉派擔任會驗人員,下列有關會驗人員的敘述何者有誤?
A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正確答案
B會同決定履約結果不符時之處置
C為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
D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是否與契約不符
A正確答案
會驗人員含設計/監造/工程司及接管/使用機關人員;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實為「協驗人員」,非會驗人員。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屬於「協驗人員」,而非會驗人員。會驗人員應為設計、監造或工程司及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
考點:會驗與協驗區別考點:會驗人員職責考點:會驗人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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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會驗人員含設計/監造/工程司及接管/使用機關人員;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實為「協驗人員」,非會驗人員。
秒解技巧:主驗派適當,會驗找設計監造與接管,協驗才是承辦採購人員。
逐選項分析
A會驗與協驗區別✓ 正確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屬於「協驗人員」,而非會驗人員。會驗人員應為設計、監造或工程司及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
B會驗人員職責✕
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會驗人員確實應會同決定履約結果不符時之處置,此為會驗人員之法定職責,敘述正確。
C會驗人員身分✕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2項規定,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明確屬於「會驗人員」,故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D會驗人員職責✕
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會驗人員確實應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是否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敘述正確。
工程採購驗收人員區分
| 人員類別 | 身分/指派 | 法源依據 |
|---|
| 主驗人員 |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 | 採購法第71條第1項 |
| 會驗人員 | 設計、監造或工程司、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2項 |
| 協驗人員 |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3項 |
題幹將「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偷換為「會驗人員」。實務上承辦採購人員負責的是「協驗」,而非「會驗」,考生極易因母法條文將兩者併列而混淆兩者的法定身分與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