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為「無效」而非「可撤銷」之意思表示效果?
A因錯誤所為之意思表示
B通謀虛偽表示正確答案
C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D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B正確答案
通謀虛偽表示依法「無效」;錯誤、詐欺、脅迫皆為「得撤銷」。本題選出無效之選項即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符合題意。
考點:錯誤之效果考點:通謀虛偽效果考點:詐欺之效果考點:脅迫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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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通謀虛偽表示依法「無效」;錯誤、詐欺、脅迫皆為「得撤銷」。本題選出無效之選項即為正解。
記住「通謀虛偽」是雙方合意演戲,法律直接否定其效力(無效);其他單方瑕疵如錯誤、詐欺、脅迫則為「得撤銷」。
逐選項分析
A錯誤之效果✕
依民法第88條規定,因錯誤所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屬於得撤銷而非無效。
B通謀虛偽效果✓ 正確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符合題意。
C詐欺之效果✕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屬於得撤銷而非無效。
D脅迫之效果✕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屬於得撤銷而非無效。
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果對照
| 瑕疵類型 | 法條依據 | 法律效果 |
|---|
| 通謀虛偽表示 | 民法第87條 | 無效 |
| 錯誤(內容/動機/傳達) | 民法第88、89條 | 得撤銷 |
| 詐欺 | 民法第92條 | 得撤銷 |
| 脅迫 | 民法第92條 | 得撤銷 |
考生易將『無效』與『得撤銷』混淆。通謀虛偽因雙方均無受拘束之真意,法律直接否定其效力(無效);而錯誤、詐欺、脅迫僅為表意人單方意思形成不自由或不完整,法律賦予撤銷權以保護表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