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37 題單選題
有關民法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
B情事發生變更須非當事人於行為時得預料
C繼續履行依原有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
D由履行顯失公平之人,於情事發生變更後,通知他方為增減給付,他方不得拒絕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情事變更原則須「聲請法院」增減給付,單方通知他方不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情事變更原則必須「聲請法院」增減給付,不能單方通知他方即生效力,他方自得拒絕,本項敘述錯誤。
考點:成立時點考點:不可預料性考點:顯失公平考點:聲請法院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情事變更原則須「聲請法院」增減給付,單方通知他方不生效力。
看到「情事變更」找「法院」,單方「通知」直接出局!
逐選項分析
A成立時點✕
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之要件,敘述正確。
B不可預料性✕
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非當時所得預料」之要件,敘述正確。
C顯失公平✕
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之要件,敘述正確。
D聲請法院✓ 正確
情事變更原則必須「聲請法院」增減給付,不能單方通知他方即生效力,他方自得拒絕,本項敘述錯誤。
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要件與效果
| 項目 | 內容 | 法理基礎 |
|---|
| 時點要件 | 契約成立後發生 | 風險分配原則 |
| 主觀要件 | 非當時所得預料 | 不可預見性 |
| 客觀要件 | 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 實質公平原則 |
| 法律效果 | 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效果 | 法院裁量權 |
情事變更原則的救濟途徑是「向法院聲請」,而非當事人單方行使形成權。單方通知他方增減給付不具法律效力,他方絕對有權拒絕,千萬別被「通知」二字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