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將契約之部分分包予其他廠商正確答案
B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
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D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A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列舉刊登公報之違規情形,合法分包不在此限,轉包才會受罰。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分包本身屬合法行為,非屬第101條應刊登公報之情形。
考點:分包與轉包之別考點:驗收不合格考點:冒名投標考點:無故不訂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列舉刊登公報之違規情形,合法分包不在此限,轉包才會受罰。
分包合法、轉包違法。看到「分包」直接選,看到「轉包」才是刊登公報事由。
逐選項分析
A分包與轉包之別✓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分包本身屬合法行為,非屬第101條應刊登公報之情形。
B驗收不合格✕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C冒名投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D無故不訂約✕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常見刊登公報事由
| 違規行為 | 法源依據 | 是否刊登公報 |
|---|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第101條第1項第2款 | 是 |
|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 第101條第1項第4款 | 是 |
|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 | 第101條第1項第10款 | 是 |
| 將契約之部分分包予其他廠商 | 第67條(合法行為) | 否 |
本題陷阱在於「分包」與「轉包」的混淆。分包是合法的履約方式,而轉包是將契約全部或重要部分交由他人履行,屬於違法行為,才會被刊登公報。考生需精確辨識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