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
機關內之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A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正確答案
B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得不接受,但應納入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備查
C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上級機關主計人員決定之
D由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決定是否接受,如不接受,並得納入紀錄
A正確答案
監辦人員發現採購程序違反法令時,主辦單位不接受更正意見,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7條規定,主辦單位(實務上含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意見時,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考點:監辦意見處理考點:決定與備查混淆考點:決定權責層級考點:應與得之差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監辦人員發現採購程序違反法令時,主辦單位不接受更正意見,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監辦提意見,主辦不接受就『納紀錄、報首長決定』。記住『首長決定』,不選『備查』或『上級』。
逐選項分析
A監辦意見處理✓ 正確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7條規定,主辦單位(實務上含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意見時,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B決定與備查混淆✕ 陷阱
錯誤在於『備查』。法條明文規定為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而非僅陳報備查,以確保程序合法性受首長實質把關。
C決定權責層級✕
錯誤在於『上級機關主計人員』。監辦人員提出意見後,若主辦單位不接受,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而非報上級機關決定。
D應與得之差異✕
錯誤在於『得納入紀錄』。法條規定為『應納入紀錄』,且必須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主辦單位無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或僅選擇性紀錄。
監辦人員發現程序違法之處理流程
| 程序階段 | 法定處理方式 | 法源依據 |
|---|
| 1. 發現違法 | 提出意見,通知主辦單位更正 | 採購法第17條第3項 |
| 2. 主辦不接受 | 『應』納入紀錄 | 採購法第17條第3項 |
| 3. 最終決定 |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 採購法第17條第3項 |
法條原文為『主辦單位』,選項A替換為『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在實務與考題中,主持人或主驗人即代表主辦單位執行採購程序,故A為正確選項。考生需理解此名詞替換的實務意涵,勿因字面不完全一致而猶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