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27 題單選題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B並非一定為財團法人之董事或代表人
C為維持財團法人之目的,得以捐助人身份向法院聲請變更組織
D其捐助之財產得隨時向法院聲請收回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財團法人成立後,捐助財產即歸法人所有,捐助人不得隨時聲請收回,且非必然為董事。
為什麼答案是 D
捐助行為完成且財團法人成立後,財產所有權即移轉歸法人所有,捐助人不得隨時聲請收回,本敘述錯誤。
考點:捐助章程定組織考點:捐助人身份考點:利害關係人聲請考點:財產歸屬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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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財團法人成立後,捐助財產即歸法人所有,捐助人不得隨時聲請收回,且非必然為董事。
財團法人財產屬法人所有,捐助人一旦捐助即喪失所有權,絕無「隨時收回」之理。
逐選項分析
A捐助章程定組織✕
民法第61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敘述正確。
B捐助人身份✕
捐助財產移轉後歸法人所有,捐助人並非必然擔任董事或代表人,敘述正確。
C利害關係人聲請✕
依民法第63條,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管財產,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變更組織,捐助人屬利害關係人,敘述正確。
D財產歸屬與收回✓ 正確
捐助行為完成且財團法人成立後,財產所有權即移轉歸法人所有,捐助人不得隨時聲請收回,本敘述錯誤。
財團法人捐助人之權利與限制
| 面向 | 規範內容 |
|---|
| 設立與組織 | 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民法第61條) |
| 財產歸屬 | 捐助後財產歸法人所有,不得隨時收回 |
| 職務身份 | 非必然為董事或代表人 |
| 法院聲請 | 得作為利害關係人聲請變更組織(民法第63條) |
誤以為捐助人如同獨資或合夥出資人,可隨時撤回出資。實際上,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成立之財產集合,財產一經捐助即獨立歸法人所有,捐助人即喪失所有權,絕無隨時收回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