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36 題單選題
甲和乙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完工後甲應給付乙100萬,而乙應於30日內完工;若乙未於期限內完工,每超過1日應給付10萬元遲延違約金予甲。乙遲延10日完工,甲主張乙應給付遲延違約金100萬,並另主張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乙以違約金之規定顯失公平,狀告法院。有關法院可能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A違約金契約已明定,依契約自由原則法院會判決乙應全部給付
B法院得視當事人約定與違約金性質而得酌減過高之違約金正確答案
C因遲延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僅能擇一請求,故法院將視乙訴之聲明擇一為判決
D懲罰性違約金為契約特別之規定,故法院應先以懲罰性違約金判決
B正確答案
約定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核減至相當數額,這是法院的職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且會斟酌違約金屬損害賠償性或懲罰性之性質,符合民法第252條意旨。
考點:契約自由界限考點:違約金酌減考點:違約金併存考點:無優先效力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約定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核減至相當數額,這是法院的職權。
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民§252),其餘選項都在講不能減,直接刪。
逐選項分析
A契約自由界限✕ 陷阱
契約自由並非絕對,違約金過高時法院仍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並非一律全部給付。
B違約金酌減✓ 正確
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且會斟酌違約金屬損害賠償性或懲罰性之性質,符合民法第252條意旨。
C違約金併存✕ 陷阱
遲延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不同,並非僅能擇一請求,可併存,本選項前提錯誤。
D無優先效力✕
懲罰性違約金並無「應優先判決」之特別效力,法院仍須審酌是否過高而酌減。
違約金兩種性質比較
| 類型 | 功能 | 與履行/賠償關係 |
|---|
| 賠償性違約金(損害賠償額預定) | 預定損害賠償總額 | 視為因不履行所生損害之總額 |
| 懲罰性違約金 | 制裁債務不履行 | 除違約金外仍得請求履行或損害賠償 |
考生易被「契約自由」誤導,以為約定違約金一律有效、法院不得干涉。實際上民法第252條明定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酌減,這是保護債務人、平衡契約公平的重要規定,並非契約自由能完全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