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46 題單選題
繼承人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多久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A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A
現行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敘述正確。
考點:拋棄繼承期限考點:期限混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口訣『三個月內書面聲請』,記住拋棄繼承的期限是3個月,別和一般消滅時效搞混。
逐選項分析
A拋棄繼承期限✓ 正確
現行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敘述正確。
B期限混淆✕ 陷阱
6個月為錯誤選項。民法第1174條明定為3個月,非6個月。
C期限混淆✕
1年為錯誤選項。拋棄繼承期限為3個月,非1年。
D期限混淆✕
無期限為錯誤選項。拋棄繼承有法定期限,逾期即生繼承效力,不得再拋棄。
繼承權相關期限對照表
| 項目 | 法定期限 | 起算點 |
|---|
| 拋棄繼承 | 3個月 | 知悉得繼承時 |
| 遺產分割請求 | 無期限(可隨時請求) | 繼承開始後 |
| 遺產管理人選任 | 無期限 | 繼承開始時 |
民國98年修法前,拋棄繼承期限為2個月;現行法已修正為3個月。若遇到考古題選項為2個月,需注意為舊法規定,現行法一律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