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50 題單選題
社區失火,甲為救鄰戶4歲受困幼童而打破鄰戶窗戶開啟水源滅火,事後鄰戶求償破窗損失。請問甲應如何主張?
A因未取得鄰戶事前同意,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B因破壞他人財物是事實,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C得主張與鄰戶各負一半責任
D得主張緊急避難免責,但不得逾必要程度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急迫危險而破窗救人,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未逾必要程度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為救幼童破窗滅火,係避免他人生命、身體急迫危險,得主張緊急避難免責,但以未逾越必要程度為限。
考點:緊急避難要件考點:緊急避難效果考點:過失相抵與危險責任考點:緊急避難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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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急迫危險而破窗救人,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未逾必要程度為限。
救人滅火屬避免生命財產急迫危險,直接聯想『緊急避難』,免責前提是不逾越必要程度。
逐選項分析
A緊急避難要件✕
緊急避難係針對急迫危險之應急措施,依法無須取得事前同意,故未同意亦得主張免責。
B緊急避難效果✕
破壞他人財物若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避免急迫危險且未逾越必要程度),依法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過失相抵與危險責任✕ 陷阱
民法無各負一半責任之規定。僅於『危險之發生,行為人亦有責任』時,法院始得減輕賠償金額,本題甲無過失。
D緊急避難免責✓ 正確
甲為救幼童破窗滅火,係避免他人生命、身體急迫危險,得主張緊急避難免責,但以未逾越必要程度為限。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難
| 項目 | 正當防衛 (民法第149條) | 緊急避難 (民法第150條) |
|---|
| 觸發條件 | 現對於『不法之侵害』 | 避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急迫之危險』 |
| 保護法益 | 自己或他人之權利 | 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
| 免責限制 |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為限 |
| 過失責任 | 無特別規定 | 危險發生若行為人亦有責任,法院得減輕賠償 |
考生易將『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混淆。本題危險來源為火災(非不法侵害),且破窗是損害第三人(鄰戶)財產,屬於典型的緊急避難,而非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