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政府採購法規、民法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正確?
A比減價格之次數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正確答案
B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C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D比減價格之次數由主標人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之
A正確答案
標價超底價時,先洽最低標減價1次;若仍超底價再通知全部廠商比減,比減次數上限為3次。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標價超底價先洽最低標減價1次,若仍超底價再通知所有廠商比減,比減次數不得逾3次,兩者分開計算。
考點:比減次數上限考點:議價次數限制考點:機關裁量權限考點:比減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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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標價超底價時,先洽最低標減價1次;若仍超底價再通知全部廠商比減,比減次數上限為3次。
記住「先減1、後比3」,最低標減價與全部廠商比減次數分開計算,議價無3次限制。
逐選項分析
A比減次數上限✓ 正確
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標價超底價先洽最低標減價1次,若仍超底價再通知所有廠商比減,比減次數不得逾3次,兩者分開計算。
B議價次數限制✕ 陷阱
議價之減價次數,政府採購法並未明文限制不得逾3次,得視案件性質及議價情況由機關決定。
C機關裁量權限✕
比減價格次數法定上限為3次,機關雖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但仍受「不得逾3次」之法定上限拘束,非完全由機關任意限制。
D比減決定權✕
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依法決定,並非由機關與投標廠商協議決定。
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流程
| 階段 | 對象 | 次數限制 | 法源依據 |
|---|
| 第1階段:減價 | 最低標廠商 | 減價1次 | 採購法第53條第2項 |
| 第2階段:比減 | 所有投標廠商 | 不得逾3次 | 採購法第53條第2項 |
考生常將「洽最低標減價1次」與「通知所有廠商比減3次」混為一談,誤以為總共只能減價3次,或誤認議價也有3次限制。務必記住「先減1、後比3」且兩者分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