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財稅法務稅務法規114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A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B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C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D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2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復查申請回復原狀期間為1個月內,非2個月,D為錯誤選項。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項,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遲誤復查期間者,應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申請回復原狀,並非2個月。這是典型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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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復查申請回復原狀期間為1個月內,非2個月,D為錯誤選項。
記口訣:復查回復原狀=1個月;復查決定=2個月。數字混淆是最常見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須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敘述正確。
B✕
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例如核定退稅或虧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敘述正確。
C✕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翌日起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書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項,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遲誤復查期間者,應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申請回復原狀,並非2個月。這是典型數字陷阱。
復查制度關鍵期間一覽
| 事項 | 期間 | 起算點 | 法源 |
|---|
| 有應納稅額申請復查 | 30日 | 繳納期間屆滿翌日 | 稅捐稽徵法§35 |
| 無應納稅額申請復查 | 30日 | 核定通知書送達翌日 | 稅捐稽徵法§35 |
| 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 | 2個月 | 接到申請書翌日 | 稅捐稽徵法§35 |
| 申請回復原狀 | 1個月 | 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 | 稅捐稽徵法§35 |
本題將回復原狀的『1個月』偷換成『2個月』,與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的『2個月』混淆。考生須分清:機關作決定=2個月,納稅人回復原狀=1個月,這是歷屆稅法最愛的數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