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2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60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3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漏報銷售額之規定,處12萬元罰鍰。請問乙公司應繳多少罰鍰?
A15萬元
B12萬元正確答案
C9萬元
D3萬元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12 萬>3 萬,故處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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