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3 年第 33 題單選題
國內個人消費者透過網路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線上訂房平台業者(境外電商)購買之訂房勞務,有關該項勞務收入之營業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應課徵營業稅,由該線上訂房平台業者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正確答案
B應課徵營業稅,由該國內個人消費者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C非屬境內銷售勞務,不課徵營業稅
D適用零稅率,國內個人消費者可申請退稅
A正確答案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個人,由境外電商自行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 105 年起施行的境外電商課稅新制,年銷售額逾 48 萬元的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應自行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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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個人,由境外電商自行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關鍵字『境外電商 + 個人消費者』→ 答案就是境外電商自己申報繳稅(105 年起新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 105 年起施行的境外電商課稅新制,年銷售額逾 48 萬元的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應自行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B✕ 陷阱
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才由買受人代繳;本題買受人為個人消費者,不負申報義務。這是最常見的陷阱:把 B2B 的逆向課稅誤套在 B2C。
C✕
依營業稅法,勞務的買受人在境內使用,即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課營業稅。訂房平台服務由國內消費者使用,屬境內銷售。
D✕
零稅率適用於外銷等特定情形,本題為境內消費,不適用零稅率;個人消費者亦無退稅機制。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稅方式
| 買受人 | 納稅義務人 | 申報方式 | 法源 |
|---|
| 境內營業人 (B2B) | 買受人 | 買受人報繳 | 加值稅法§36 |
| 境內個人 (B2C) | 境外電商 | 境外電商辦稅籍登記自行申報 | 加值稅法§28-1、§36-1 |
| 外銷/境外使用 | — | 零稅率 | 加值稅法§7 |
境外電商賣數位服務給台灣消費者時,稅務責任歸屬是最常考的盲點。關鍵判斷是「買方身分」:賣給個人(B2C)由境外電商自己來台登記繳稅,因為個人不會報營業稅;賣給公司行號(B2B)才是買方繳稅。考生常搞混成「境內營業人代繳」,但那是 B2B 的邏輯。另外零稅率只適用出口貨物或特定國際服務,電子勞務賣給境內使用者是境內銷售,要課 5% 營業稅,不能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