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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36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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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5月21日申報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試問該案核課期間屆滿日為何?

承上題,國稅局在111年1月發現甲君有漏報所得情形,於111年1月31日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予甲君。甲君對本次補徵稅捐不服,在同年2月9日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於113年6月10日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111年1月31日之核課處分,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試問國稅局應在何日之前應重新核定補徵稅捐並通知送達甲君,否則就不能再對甲君補徵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

A113年12月9日
B114年6月9日正確答案
C116年1月30日
D116年2月8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經行政救濟撤銷後,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重為處分,否則不得再補稅。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之 1(重為處分期限)及相關規定,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並命另為處分者,應自判決確定日起 1 年內重為核定。113/6/10 判決確定,加 1 年即 114/6/9,逾期不得再補稅。

考點:期間誤算考點:重核1年期限考點:核課期間混淆考點:期間錯置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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