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108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藥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
B藥師藉其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誇大不實,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應以停業為懲戒方式正確答案
C法定懲戒方式共有5項,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D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之懲戒事件,應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B正確答案
產品代言誇大不實只是「移付懲戒事由」,不是法定必然停業;懲戒方式由委員會依情節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這就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藥師藉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並誇大不實,確屬移付懲戒事由;但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停業,仍須依情節選擇懲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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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產品代言誇大不實只是「移付懲戒事由」,不是法定必然停業;懲戒方式由委員會依情節決定。
看到「應以停業」先警覺:藥師法列的是5種懲戒方式,不是每種違規都固定套停業。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本身正確。藥師懲戒委員會原則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委員會。
B✓ 正確
這就是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藥師藉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並誇大不實,確屬移付懲戒事由;但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停業,仍須依情節選擇懲戒方式。
C✕
此敘述本身正確。藥師懲戒方式包括警告、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藥師證書,共五項;不牴觸者可合併。
D✕
此敘述本身正確。藥師有法定懲戒事由時,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移付後的事件,依法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藥師懲戒快速對照
| 考點 | 正確規則 | 本題對應 | 秒記 |
|---|
| 代言不實 | 屬移付懲戒事由 | B 前半正確 | 可懲戒,不等於必停業 |
| 懲戒方式 | 法定共有五種 | C 正確 | 警告到廢照、廢證 |
| 委員會設置 | 地方設置,未滿100人縣市得免設 | A 正確 | 人少可免設 |
| 移付後處理 | 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D 正確 | 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
B 把「移付懲戒的原因」偷換成「一定採取的懲戒方式」。考選部最愛考這種層次:先問能不能懲戒,再問懲戒種類,兩者不能直接畫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