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3 年第 38 題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憲法法庭之審理事項?
A中央機關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B人民認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事項正確答案
C關於省自治法、省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國家最高機關聲請宣告其所受不利確定終決裁判違憲
B正確答案
憲訴法上路後,人民可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令聲請違憲審查,即「裁判憲法審查」。
為什麼答案是 B
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即「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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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訴法上路後,人民可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令聲請違憲審查,即「裁判憲法審查」。
看到「人民+確定終局裁判+違憲」直接選,這是 111 年憲訴法最大亮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的用語。憲訴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該規定。單純「中央機關適用憲法疑義」表述不精確。
B✓ 正確
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即「裁判憲法審查」。
C✕ 陷阱
精省後省已無立法權,省自治法、省法規違憲審查於現行憲政實務已無實益,憲訴法亦未列為審理事項,屬過時條文陷阱。
D✕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人是「人民」,不是「國家最高機關」。國家機關作為公權力主體,原則上不得主張基本權被侵害而聲請裁判違憲審查。
憲法法庭五大審理類型(憲訴法)
| 類型 | 聲請人 | 標的 | 條文 |
|---|
| 法規範憲審 | 機關/立委1/4/人民 | 法律、命令 | §47、§49、§59 |
| 裁判憲審 | 人民 |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 | §59 |
| 機關爭議 | 國家最高機關 | 權限爭議 | §65 |
| 總統副總統彈劾 | 立法院 | 彈劾案 | §68 |
| 政黨違憲解散 | 主管機關 | 政黨目的行為違憲 | §77 |
A、C 選項是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殘留用語,憲訴法於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後,審理事項已重新整編。D 則把「人民」偷換成「國家最高機關」考聲請人適格,三個錯誤選項都設計精巧,要對新法條文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