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13 年第 34 題單選題
監察院於調查後,要求內政部就其違法部分應注意改善。此種職權之名稱為何?
A正確答案
監察院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失職措施提出改善要求,稱為『糾正』。
為什麼答案是 A
糾正權針對『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經監察院委員會審查後,移送相關機關促其注意改善。本題要求內政部改善違法部分,正是糾正權的典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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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監察院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失職措施提出改善要求,稱為『糾正』。
對事(機關)→糾正;對人(公務員)→糾舉、彈劾。本題對象是內政部(機關),選糾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糾正權針對『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經監察院委員會審查後,移送相關機關促其注意改善。本題要求內政部改善違法部分,正是糾正權的典型行使。
B✕ 陷阱
糾舉針對『公務人員個人』違法失職且情節急迫,由監察委員向主管長官要求先行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對象是人不是機關,與本題不符。
C✕
『糾察』並非憲法上監察院之正式職權名稱,常見於軍事或警察勤務用語,屬混淆選項。
D✕ 陷阱
彈劾也是針對『公務人員個人』的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審查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對象亦為人,且程序較糾舉正式,非對機關的改善要求。
監察院三大職權比較
| 職權 | 對象 | 性質 | 後續處置 |
|---|
| 糾正 | 行政機關(事) | 促其注意改善 | 移送該機關及其上級 |
| 糾舉 | 公務人員(人)·急迫 | 先行停職或急速處分 | 移送主管長官 |
| 彈劾 | 公務人員(人) | 追究違法失職責任 | 移送懲戒法院 |
最易混淆的是糾正 vs 糾舉,只差一字但對象完全不同:糾『正』對事(機關改善)、糾『舉』對人(急迫停職)。看到題目對象是『部、會、機關』直接鎖定糾正;看到『公務員個人違法』才考慮糾舉或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