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5 年第 33 題單選題
公寓大廈內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樓梯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於何種型態?
A分別所有部分
B共同公共部分
C共用部分正確答案
D獨立部分
C正確答案
連通數專有部分的樓梯間屬『共用部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供共同使用者。樓梯間連通數專有部分,正是典型共用部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通數專有部分的樓梯間屬『共用部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
看到『連通』『數個專有部分』『非專有』→ 直接選共用部分。
逐選項分析
A✕
「分別所有」是民法上共有的概念,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使用的法定名詞,屬自創名詞。
B✕ 陷阱
「共同公共部分」看似合理,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用語是「共用部分」而非「共同公共部分」,屬名詞偷換陷阱。
C✓ 正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供共同使用者。樓梯間連通數專有部分,正是典型共用部分。
D✕
「獨立部分」非條例用語,且樓梯間供多戶共同使用,並非獨立使用,概念上也不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物區分
| 類型 | 定義 | 範例 | 使用權人 |
|---|
| 專有部分 | 在構造與使用上具獨立性、可為區分所有標的 | 各戶住家、店面 | 該戶區分所有權人 |
| 共用部分 | 專有部分以外供共同使用者 | 樓梯間、電梯、屋頂平台 |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
| 約定專用 | 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一樓庭院約定給1樓戶使用 | 特定住戶 |
| 約定共用 | 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 | 住戶約定某戶開放為交誼廳 | 全體住戶 |
樓梯間這種連通多戶的空間,法條明文歸為「共用部分」,但考選部最愛出「共同公共部分」這種口語化陷阱選項來混淆。判斷準則很簡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承認三種分類──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或共用,任何加字減字的變體(如「共同公共」「公共使用」)都是錯的。記住法條原文用語,看到相似詞彙立刻警覺,這是財產法考科最基本的文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