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對第三人之物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人作為犯罪之物,得沒收
B第三人被犯罪人竊取供犯罪用之物,得沒收正確答案
C第三人從犯罪人之處,無償取得犯罪所得物,應沒收
D第三人從犯罪人之處,以顯不相當之價格買到犯罪所得物,應沒收
B正確答案
第三人若是「被偷」供犯罪用之物(非自願提供),屬於善意第三人,不得沒收,B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物是被犯罪人竊取而非第三人自願提供,第三人為善意被害人,不符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要件,不得沒收,此選項敘述錯誤,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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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若是「被偷」供犯罪用之物(非自願提供),屬於善意第三人,不得沒收,B錯誤。
抓「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這個要件,B選項是「被竊取」,非自願提供,不符合沒收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工具,符合刑法第38條第3項得沒收之要件,敘述正確。
B✓ 正確
物是被犯罪人竊取而非第三人自願提供,第三人為善意被害人,不符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要件,不得沒收,此選項敘述錯誤,即題目要選的答案。
C✕
第三人無償取得犯罪所得,符合刑法第38-1條第2項第2款,應沒收,敘述正確。
D✕
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符合刑法第38-1條第2項第2款,應沒收,敘述正確。
第三人物之沒收要件對照
| 情形 | 第三人主觀狀態 | 得否沒收 | 法條依據 |
|---|
| 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工具 | 自願提供 | 得沒收 | 刑法第38條第3項 |
| 物被犯罪人竊取 | 非自願、善意 | 不得沒收 | 無對應要件 |
| 無償取得犯罪所得 | 明知或無償 | 應沒收 | 刑法第38-1條第2項第2款 |
| 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犯罪所得 | 顯不相當對價 | 應沒收 | 刑法第38-1條第2項第2款 |
考生容易忽略「主動提供」與「被動被竊取」的差異,誤以為只要物品曾用於犯罪就一律沒收,但法條保護善意第三人,被竊取者不符合沒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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