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司法院憲法法庭之成立與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正確答案
B憲法法庭可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C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D憲法法庭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A正確答案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裁判為終審裁判,不得聲明不服,A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命題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法庭之判決不得聲明不服,屬終審終局裁判,此選項敘述與規定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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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裁判為終審裁判,不得聲明不服,A錯誤。
看到「不得聲明不服」是釋憲裁判的常態,只要選項寫「得聲明不服」就是錯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命題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法庭之判決不得聲明不服,屬終審終局裁判,此選項敘述與規定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B✕
憲法法庭本即專為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而設,此敘述正確。
C✕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原則上採言詞辯論主義,此敘述正確。
D✕
聲請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以判決駁回,此為命題時規定,敘述正確。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重點
| 項目 | 內容 |
|---|
| 審理對象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命題時) |
| 審理方式 | 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
| 聲請無理由 | 以判決駁回 |
| 裁判效力 | 不得聲明不服(終局裁判) |
考生易誤以為所有裁判都可上訴或聲明不服,但憲法法庭作為終審機關,其裁判具有終局效力,不得再行爭執,這是本題最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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