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之法源?
A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決議正確答案
B法理
C自治規章
D判例
A正確答案
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決議僅供法官辦案參考,無法律拘束力,不屬於我國法源;法理、自治規章與判例(修法前)皆屬法源。
為什麼答案是 A
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決議僅為法官間交換法律意見之結論,供辦案參考,無實質拘束力,非我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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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決議僅供法官辦案參考,無法律拘束力,不屬於我國法源;法理、自治規章與判例(修法前)皆屬法源。
看到「座談會」直接選!座談會只是法官們開會討論交換意見,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絕對不是法源。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決議僅為法官間交換法律意見之結論,供辦案參考,無實質拘束力,非我國法源。
B✕
法理為不成文法源(間接法源)。依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無法律及習慣時,依法理,故為我國法源。
C✕
自治規章(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屬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成文法源(直接法源)。
D✕ 陷阱
判例在108年修法前為重要之間接法源。雖現行法已廢除判例選編改採大法庭制度,但在本題時空背景下仍屬法源。
我國法源之種類
| 類別 | 定義 | 包含項目 | 效力 |
|---|
| 直接法源 (成文法) | 具備一定制定程序與條文形式 | 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 | 具直接法律拘束力 |
| 間接法源 (不成文法) | 不具備法條形式但具實質拘束力 | 習慣法、法理、判例(舊制)、憲法法庭判決 | 補充成文法之不足 |
考生容易將「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與舊制下的「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混淆。前者僅為內部參考,後者在舊制下具有實質拘束力。但兩者目前皆已被大法庭制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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