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1,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0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A600萬元
B700萬元
C800萬元正確答案
D900萬元
C正確答案
總機構在臺灣要合併境內外所得課稅;國外稅只能在「國外所得按國內稅率算出的增加稅額」內扣抵。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①全球所得=4,000+2,500+1,500=8,000 萬,按 20% 計算稅額 1,600 萬。②扣抵上限=國外所得(2,500+1,500)萬×20%=4,000 萬×20%=800 萬(注意此 4,000 萬係兩家國外分公司國外所得合計,並非國內所得)。③國外已納 700+400=1,100 萬>上限 800 萬,僅可扣 800 萬。④應納=1,600-800=8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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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總機構在臺灣要合併境內外所得課稅;國外稅只能在「國外所得按國內稅率算出的增加稅額」內扣抵。
全球所得 8,000 萬×20%=1,600 萬;扣抵上限=國外所得(2,500+1,500)萬×20%=800 萬;國外已納 1,100 萬>800 萬,取 800 萬扣抵 → 1,600-800=800 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600 萬可能來自誤把國內所得 4,000 萬×20% 再扣某數而得,忽略了境內外所得必須合併課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全球所得均要併入課稅基礎。
B✕ 陷阱
700 萬是美國分公司已繳稅額,題目問的是臺灣結算後應納營所稅,並非某一國繳稅金額。已納外國稅只是可扣抵候選金額,不是最終應納稅額。
C✓ 正確
正確。①全球所得=4,000+2,500+1,500=8,000 萬,按 20% 計算稅額 1,600 萬。②扣抵上限=國外所得(2,500+1,500)萬×20%=4,000 萬×20%=800 萬(注意此 4,000 萬係兩家國外分公司國外所得合計,並非國內所得)。③國外已納 700+400=1,100 萬>上限 800 萬,僅可扣 800 萬。④應納=1,600-800=800 萬。
D✕ 陷阱
900 萬可能來自扣抵限額或外國已納稅額計算錯誤。國外已納稅 1,100 萬雖大於限額,但在臺灣可扣抵金額以「國外所得×國內稅率」=800 萬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扣抵或退稅。
營利事業國外所得稅額扣抵計算
| 步驟 | 算式 | 金額 | 考點 |
|---|
| 1. 合併全球所得 | 4,000+2,500+1,500 | 8,000 萬 | 境內外所得合併 |
| 2. 算我國應納稅額 | 8,000×20% | 1,600 萬 | 營所稅稅率 20% |
| 3. 加總國外已納稅 | 700+400 | 1,100 萬 | 可扣抵候選金額 |
| 4. 算扣抵上限 | 國外所得(2,500+1,500)×20% | 800 萬 | 以國外所得為分子 |
| 5. 取較低者扣抵 | min(1,100, 800) | 800 萬 | 限額扣抵原則 |
| 6. 算應納稅額 | 1,600-800 | 800 萬 | 選 C |
扣抵上限公式為「國外所得×國內稅率」,亦等於「應納稅額×(國外所得/全球所得)」。本題國外所得合計 4,000 萬恰與國內所得 4,000 萬相同,極易混淆;務必認清分子是「國外所得」而非「國內所得」。另一陷阱是國外已納稅額 1,100 萬>限額 800 萬,超出部分不能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