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1,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0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A600萬元
B700萬元
C800萬元正確答案
D9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正確。①全球所得=4,000+2,500+1,500=8,000 萬,按 20% 計算稅額 1,600 萬。②扣抵上限=國外所得(2,500+1,500)萬×20%=4,000 萬×20%=800 萬(注意此 4,000 萬係兩家國外分公司國外所得合計,並非國內所得)。③國外已納 700+400=1,100 萬>上限 800 萬,僅可扣 800 萬。④應納=1,600-800=800 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