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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11單選題

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113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2,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700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1,500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400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A600萬元
B700萬元
C800萬元正確答案
D900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總機構在臺灣要合併境內外所得課稅;國外稅只能在「國外所得按國內稅率算出的增加稅額」內扣抵。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①全球所得=4,000+2,500+1,500=8,000 萬,按 20% 計算稅額 1,600 萬。②扣抵上限=國外所得(2,500+1,500)萬×20%=4,000 萬×20%=800 萬(注意此 4,000 萬係兩家國外分公司國外所得合計,並非國內所得)。③國外已納 700+400=1,100 萬>上限 800 萬,僅可扣 800 萬。④應納=1,600-800=800 萬。

考點:合併課稅考點:數字干擾考點:扣抵上限計算考點:限額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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