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甲公司為一般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得其辦理營業登記時,申報資料部分錯誤,且變更營業地址後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經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補辦。依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構成漏稅行為,應按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B僅屬遲延登記,補辦後可免予處罰
C應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D得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並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登記事項不實、未辦變更登記,考點是營業稅法第46條:限期改正補辦+1,500至15,000元罰鍰,得按次罰。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命中營業稅法第46條: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請營業、變更、註銷登記事項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1,500至15,000元罰鍰,屆期仍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登記事項不實、未辦變更登記,考點是營業稅法第46條:限期改正補辦+1,500至15,000元罰鍰,得按次罰。
看到「變更地址未變更登記、登記事項不實」先找第46條,不要誤跳漏稅罰或統一發票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題目只有申報登記資料錯誤、地址變更未辦變更,並未指出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或其他漏稅事實。五倍以下罰鍰是漏稅罰的語感,本題不能直接套用。
B✕ 陷阱
不是單純遲延登記而已;題幹已說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補辦。營業稅法對此設有罰鍰及按次處罰機制,不能說補辦後當然免罰。
C✕ 陷阱
百分之一罰鍰容易讓人想到統一發票記載事項不實,但本題處罰核心不是發票記載錯誤,也不是未開立統一發票,而是稅籍登記事項不實及未辦變更。
D✓ 正確
完全命中營業稅法第46條: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請營業、變更、註銷登記事項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1,500至15,000元罰鍰,屆期仍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營業稅登記違章速判
| 違章型態 | 關鍵文字 | 處罰方向 | 本題適用 |
|---|
| 登記事項不實/未變更登記 | 地址變更、資料錯誤、未補辦 | 限期改正補辦+1,500至15,000元,可按次罰 | 是 |
| 未辦稅籍登記即營業 | 根本未登記就開始營業 | 另屬未申請稅籍登記處罰 | 否 |
| 漏稅行為 | 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其他漏稅 | 按所漏稅額處罰 | 否 |
| 統一發票記載不實 | 發票應載事項未載或不實 | 按發票所載銷售額比例處罰 | 否 |
考選部最愛把「登記義務違反」包裝成公司營業稅題,再塞入漏稅額五倍、統一發票百分之一等熟悉數字。先判斷違章事實,不要看到營業人就反射選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