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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20 題單選題考點:農地追繳考點:政府捐贈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

A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正確答案
B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C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D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贈與稅不計入總額要背第20條;農地免稅有5年農用列管,違反者要追繳,故A不是免稅項目。

逐選項解析

A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農地追繳✓ 正確
農業用地贈與符合條件時本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受贈後5年內未繼續農用,且未於期限內恢復農用,法律效果是追繳應納稅賦。題目問「非屬不計入」,所以選A。
B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政府捐贈✕ 錯誤
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明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考選部常把「捐贈政府」與「捐贈私人團體」混在一起考,政府類最穩定。
C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錯誤
D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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