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部分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B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行為者,應於最後一次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將前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C贈與稅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2個月
D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36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2個月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考贈與稅「申報期限、合併申報、繳納延期、分期上限」;錯在 D,分期不是 36 期,而是 18 期以內。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敘述錯誤,也是本題答案。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現金繳納時,得申請分期,但法定上限是「分 18 期以內」,不是 36 期;每期間隔仍是不超過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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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贈與稅「申報期限、合併申報、繳納延期、分期上限」;錯在 D,分期不是 36 期,而是 18 期以內。
看到贈與稅程序題,先抓三組數字:申報 30 日、繳納 2 個月、分期 18 期;選項寫 36 期就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正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原則上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這是考選部很愛考的起算點。
B✕
此敘述正確。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的贈與行為,後一次申報時,要把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避免分次贈與造成稅基切割。
C✕
此敘述正確。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核定並送達納稅通知書後,納稅義務人應於送達日起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在期限內申請延期,核准後可延期 2 個月。
D✓ 正確
此敘述錯誤,也是本題答案。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現金繳納時,得申請分期,但法定上限是「分 18 期以內」,不是 36 期;每期間隔仍是不超過 2 個月。
贈與稅申報與繳納程序速記
| 程序 | 適用情形 | 期限或上限 | 考試關鍵字 |
|---|
| 贈與稅申報 | 一年內贈與總值超過免稅額 | 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發生後 30 日內 | 30 日 |
| 多次贈與合併申報 | 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贈與 | 後一次申報時合併前次事實及納稅情形 | 同一年、合併 |
| 稅款繳納 | 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 | 送達日起 2 個月內繳清 | 2 個月 |
| 延期繳納 | 必要時申請核准 | 可延期 2 個月 | 再 2 個月 |
| 分期繳納 |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 | 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 | 18 期,不是 36 期 |
本題陷阱在把「分期繳納」的期數偷換成 36 期。考生容易只記得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而忽略最關鍵的上限其實是 18 期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