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05 年第 48 題單選題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是指下列那一部分?
C正確答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定義:專有以外、供共同使用者為「共用部分」。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共用部分即「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完全對應題幹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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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定義:專有以外、供共同使用者為「共用部分」。
抓關鍵字「共同使用」→ 直接對應「共用部分」,是法定概念不是約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約定共用是指「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屬於轉換用途的約定,非題目所問的法定共用。
B✕
約定專用是指「共用部分」經約定給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如頂樓平台約定專用),方向相反。
C✓ 正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共用部分即「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完全對應題幹文字。
D✕
專有部分是指具有使用上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客體者,與題目「供共同使用」的描述完全相反。
公寓大廈四種使用型態
| 類型 | 本質 | 使用方式 | 範例 |
|---|
| 專有部分 | 法定 | 區分所有權人獨用 | 自家住宅單元 |
| 共用部分 | 法定 | 全體共同使用 | 樓梯間、電梯、外牆 |
| 約定專用 | 約定 | 共用→特定人專用 | 頂樓平台約定給頂樓戶 |
| 約定共用 | 約定 | 專有→共同使用 | 一樓店面約定作管委會使用 |
考選部最愛把「共用」與「約定共用」、「約定專用」混在一起考。記住:題幹只要出現「專有以外」「供共同使用」就是法定的『共用部分』;有「約定」兩字才是轉換用途的約定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