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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4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概括承受考點:名詞誤解

自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起,民法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之意義為何?

A繼承僅限定於財產,不及於債務
B繼承僅限定於有經濟價值之財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正確答案
D被繼承人之債務,除經繼承人承認之外,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限定繼承=繼承人只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必拿自己財產補。

逐選項解析

A繼承僅限定於財產,不及於債務概括承受✕ 易錯陷阱
錯誤。繼承是概括承受,債務也在繼承範圍內,只是清償責任受限,不是「不繼承債務」。把「限定責任」誤解成「限定標的」是常見陷阱。
B繼承僅限定於有經濟價值之財產名詞誤解✕ 錯誤
錯誤。限定繼承的「限定」不是指財產種類,而是指清償責任的範圍。有無經濟價值與限定繼承無關。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正確
D被繼承人之債務,除經繼承人承認之外,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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