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4 年第 34 題單選題
有關教唆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沒有正犯行為,仍然可以處罰教唆犯
B教唆行為沒有手段方法的限制正確答案
C無論有無使得被教唆人完成犯罪之意思,都不妨礙教唆犯的成立
D完成教唆行為後,縱使對方並未產生犯罪決意,仍應依教唆犯之規定處罰
B正確答案
教唆犯採「共犯從屬性」,正犯著手實行才處罰。教唆手段無限制,但主觀上須具備教唆與使之既遂的雙重故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教唆行為的手段與方法在法律上沒有明文限制,無論是明示、暗示、文字、言語、甚至挑撥激將等方式,只要能引起他人犯罪決意即可。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教唆犯採「共犯從屬性」,正犯著手實行才處罰。教唆手段無限制,但主觀上須具備教唆與使之既遂的雙重故意。
牢記教唆犯鐵則:「正犯著手才處罰」、「具備雙重故意」、「手段無限制」。看到正犯沒做卻要罰的選項直接刪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現行刑法採「共犯從屬性」,必須正犯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教唆犯才會成立並受處罰。若無正犯行為,則不罰教唆犯(即不罰「失敗教唆」)。
B✓ 正確
教唆行為的手段與方法在法律上沒有明文限制,無論是明示、暗示、文字、言語、甚至挑撥激將等方式,只要能引起他人犯罪決意即可。
C✕ 陷阱
教唆犯主觀上必須具備「雙重教唆故意」,即「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以及「使被教唆人既遂的故意」。若無使之完成犯罪的意思(如警察釣魚的陷害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D✕
刑法修正後已廢除「失敗教唆」的處罰。若教唆後對方並未產生犯罪決意,或者決意後並未著手實行,教唆者皆不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核心要件
| 要件 | 內容說明 | 考點提示 |
|---|
| 主觀要件 | 雙重教唆故意 | 須有教唆故意+使正犯既遂之故意(陷害教唆不成立) |
| 客觀要件 | 引起他人犯罪決意 | 手段不限(明示/暗示/激將皆可),但須對特定人為之 |
| 從屬性 | 共犯從屬性(限制從屬形式) | 正犯必須「著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教唆犯才成立 |
| 處罰 | 依其所教唆之罪處斷 | 正犯做多少,教唆犯就罰多少(但受限於教唆故意範圍) |
舊法時期(民國95年前)有處罰「失敗教唆」(即選項A、D的情形),但現行刑法已全面採取「共犯從屬性」,正犯沒著手,教唆犯絕對不罰。考選部常拿舊法概念來當誘餌,務必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