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3 題單選題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團體可處罰鍰及特定行為限制類行政罰;公布姓名屬影響名譽處分,不在地方制度法授權範圍內。
為什麼答案是 D
公布違反義務者姓名或名稱,依行政罰法屬於影響名譽的行政罰;但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罰種類沒有包含這一類,所以本題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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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自治團體可處罰鍰及特定行為限制類行政罰;公布姓名屬影響名譽處分,不在地方制度法授權範圍內。
看到「地方制度法+行政罰種類」就背: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公布姓名要刪掉。
逐選項分析
A✕
罰鍰是地方制度法明文允許地方自治條例設罰的典型行政罰,只是通常有金額上限與核定程序限制。題目問「無權裁處」,所以罰鍰不是答案。
B✕
勒令停工屬於地方制度法允許的其他行政罰種類之一,重點是它是「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行為」性質,不是影響名譽的公布制裁。
C✕
停止營業也是地方制度法列舉允許的其他行政罰。考選部常把它和命令歇業、公布姓名混在一起考,停止營業在本題是地方可設的種類。
D✓ 正確
公布違反義務者姓名或名稱,依行政罰法屬於影響名譽的行政罰;但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罰種類沒有包含這一類,所以本題選 D。
地方制度法可設行政罰速記
| 類型 | 地方制度法是否允許 | 典型例子 | 考試判斷 |
|---|
| 金錢罰 | 允許 | 罰鍰 | 看到罰鍰通常可選為有權 |
| 限制行為 | 允許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 屬地方制度法列舉範圍 |
| 影響名譽 | 不允許 |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 | 本題核心陷阱 |
| 資格消滅類 | 須特別小心 | 命令歇業、吊銷執照 | 不要和吊扣執照混淆 |
公布姓名確實是一種行政罰,但題目問的是「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有無權裁處」。不能只看到行政罰法有列,就以為地方自治團體當然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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