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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枉法裁判罪主體限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與仲裁人;訴願委員只是行政救濟審議,非本罪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是行政救濟程序中的審議人員,並非刑法第124條所稱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也非仲裁人,因此不是本罪適格主體。

考點:法院法官考點:行政審判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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