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8 題單選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土地登記錯誤,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B對於公立學校之禮堂倒塌,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
C對於捷運班車誤點,向臺北市政府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D對於消防車馳往救火途中肇事,向消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國賠先抓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找所屬機關,公共設施找管理機關;捷運誤點不是直接找市府國賠。
為什麼答案是 C
捷運班車誤點通常屬運送服務或營運契約層次,不當然構成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也不是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典型國賠。直接向臺北市政府請求國賠,敘述錯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賠先抓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找所屬機關,公共設施找管理機關;捷運誤點不是直接找市府國賠。
看到「捷運誤點」先想到運送服務或營運契約問題,不是典型國賠法的公權力違法或公共設施瑕疵。
逐選項分析
A✕
土地登記發生錯誤、遺漏或虛偽而造成損害,法律明定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國家責任體系中常考的特別規定,所以向地政機關請求並非錯誤。
B✕
公立學校禮堂屬供公眾或特定人使用的公共設施,若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而倒塌造成損害,應向設置或管理該設施的機關請求。題目說向學校請求,方向可成立。
C✓ 正確
捷運班車誤點通常屬運送服務或營運契約層次,不當然構成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也不是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典型國賠。直接向臺北市政府請求國賠,敘述錯誤。
D✕
消防人員駕駛消防車趕赴救災,屬執行公務。若途中因違法或過失肇事致人民受損,應由該公務員所屬的消防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國家賠償秒判表
| 情境 | 國賠類型 | 找誰請求 | 本題選項 |
|---|
|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 | 公務員責任 | 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 D |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公共設施責任 | 設置或管理機關 | B |
| 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 土地登記特別責任 | 地政機關 | A |
| 捷運班車單純誤點 | 通常非典型國賠 | 不直接找市府國賠 | C |
國賠案件第一步不是問「能不能賠」,而是「找誰賠」。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賠償義務機關是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瑕疵,則找設置管理機關。很多考生看到「公營」就直接連結國賠,但捷運誤點這類純粹營運疏失,既非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也不是設施本身有物理瑕疵,不符合國賠構成要件。判斷關鍵:先確認是「公權力行為」還是「私經濟行為」,再看是「人的問題」(找所屬機關)還是「物的問題」(找管理機關)。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