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跨直轄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締結行政契約,是報共同上級機關「備查」,不是「核定始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在「核定始生效力」。地方制度法對跨區域合作採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的設計,不是事前或事後核定才生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跨直轄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締結行政契約,是報共同上級機關「備查」,不是「核定始生效」。
看到跨域合作先背口訣:合作方式可多元、行政契約列事項、爭議可協調;效力陷阱抓「備查≠核定」。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契約的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違約之處理方式。考選部常把契約內容細項拆成選項考,違約處理是明確列舉項目,所以不是錯誤敘述。
B✕
合作之期間也是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應視事務性質載明的事項。這是契約基本要素,目的在避免合作無期限或責任不明,故本選項正確。
C✕
地方自治團體履約發生爭議時,可以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也可循司法程序處理。題目只說「得報請協調」,符合規定。
D✓ 正確
錯在「核定始生效力」。地方制度法對跨區域合作採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的設計,不是事前或事後核定才生效。
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考點
| 考點 | 正確規定 | 常見陷阱 | 本題對應 |
|---|
| 合作方式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其他方式 | 誤以為只能成立組織 | 題幹背景 |
| 行政契約內容 | 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團體、事項、權利義務、期間、費用、違約等 | 漏掉期間或違約處理 | A、B |
| 爭議處理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誤以為只能行政協調 | C |
| 報請程序 |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偷換成核定始生效 | D |
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的核心精神是「自主協商、事後備查」,不是「事前核准」。當兩個直轄市要成立合作組織或簽行政契約,只需要把結果報給共同上級機關備查就好,不用等上級機關核定才生效。考選部最愛把「備查」偷換成「核定始生效」,讓考生以為上級機關有實質審查權。判斷關鍵在於:跨域合作是地方自治權的展現,上級機關只有監督權而非許可權,所以只要「知道就好」(備查),不是「同意才行」(核定)。記住一句話:自治團體自己談妥就算數,不用等長官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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